泰州国联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:
经省国资委备案(苏国资复[2005]130号),同意你单位从事我市区域范围内市、县(市、区)企
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严格按照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、财政部
令第3号令)、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[2003]96号)、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
转让暂行规定》(国资发产权[2005]78号)以及国家、省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。你单
位应正确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2、你单位在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收费,应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。按有关规
定不属物价部门核准范围的参照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。省、市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对有关收费有
减免规定的,应当按规定从低收费。
3、你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、培训,确保符合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要求。
可学习借鉴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等单位的成熟经验,制定响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,确保规范运作。
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,不论是否成交,都应当将全过程相关文件资料(包括影象资料)按标的分别
整理归档,以备查考。
4、你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我委报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。你单位如修改公司章程、
变更工商登记更换董事长、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、迁移公司地址、更换交易网站、更换业务联系电
话等,应及时抄报我委。
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
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|